7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开宣判天津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周德睿受贿案。法院审理后判定,周德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人民币。此外,判决责令周德睿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全部上缴国库。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从2000年至2025年期间,周德睿利用其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湖南省永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常德市市长、市委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便利,直接或间接非法获取财物,总金额折合人民币4319万余元。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德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不过,鉴于周德睿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过,并积极退赃,所有受贿所得财物已经全部追缴,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公开信息,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对周德睿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展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周德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控辩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充分表达意见,周德睿最后进行了陈述,并在庭审上表示认罪悔罪。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超过20人。

消息显示,2025年3月13日,周德睿在任期间被查;同年9月4日,他被开出党籍和公职。

经查,周德睿在政治上丧失了理想信念,背离了初心使命。他在工作中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表现出淡漠态度,且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出现错位,盲目扩张项目,涉及进行迷信活动,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他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宴请,违规操办生日宴;在组织原则上存在缺失,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廉洁自律上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进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干预并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在个人利益上贪婪无度,将公权力用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经营企业和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获取巨额财物。

周德睿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他在党的十八大后没有收敛、不收手,其问题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德睿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取消其党的二十大代表、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周德睿出生于1966年。他长期在湖南工作,曾担任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2021年调任天津市副市长,之后升任天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直到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