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马飞驰,草原上纵情奔走,是许多人向往乌兰布统的理由。可“马上”风景再美,“马下”的隐忧也不容忽视。暑期旅游旺季,一起真实发生的坠马受伤事件引发关注:当体验感变成痛感,这笔高额的医药费,该游客自己掏腰包,还是景区或马主来承担?责任边界在哪?法院给出了答案。
01
案情回顾
家住承德的小敏,自驾去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景区,通过网络平台买了门票后进入游玩。当天,她在被告某服务中心购买了骑马项目体验,骑乘时不慎坠马摔伤。返回家中后,因右侧背部疼痛加剧、活动受限,便去了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小敏所骑乘马匹的所有人是被告杨某。某服务中心为杨某的马匹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某服务中心。每匹马另收10%管理费,统一对骑马项目进行管理、排号、收费。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在小敏骑乘过程中没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应对小敏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从事旅游业务,为被告杨某的骑马项目提供服务,双方形成挂靠关系,所以某服务中心应对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敏的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赔偿,某服务中心对杨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文旅公司的门票只包含草原观光,景区内的娱乐项目、餐饮、住宿都不归其经营管理。小敏受伤是在某服务中心经营的场地内,由杨某提供的马匹导致事故,且某文旅公司与某服务中心、杨某之间没有挂靠关系,某文旅公司没有管理职责,小敏受伤与某文旅公司无关。
小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骑马属于高风险活动,骑乘中更要加强自我保护。她在骑乘过程中没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这次受伤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各方的过错因素,酌定小敏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被告杨树林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骑马这类有一定风险的游玩项目,要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和相关知识储备,谨慎选择,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比如佩戴头盔等护具、别放手拍照,降低人身损害风险。如果不慎坠马受伤,要及时拍照录像留证据,联系景区工作人员或报警,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