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晚到无法办理值机手续

为泄愤竟报警称航班有炸弹

这种操作也是离大谱了

……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深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流亭国际机场国内出发大厅,打算乘坐青岛飞往武汉的8L9870航班。由于迟到,他没能办成值机手续。为了发泄情绪,他在值机B岛的15、16号柜台前,先后两次用“该航班有炸弹”来威胁,试图阻止航班正常起飞。在工作人员劝阻和警告后,王某深仍然掏出手机假装拨打110,谎称青岛机场有炸弹。

工作人员随即按流程上报并通知机组,机场因此启动了应急预案。涉事航班采取了客、货清舱的应急处置措施,该航班以及其他4架航班共5架,延误时间从9分钟到86分钟不等,严重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

案发后,王某深被抓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了公诉。城阳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深的行为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深不服,提出上诉,后来在二审期间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承办法官后语

“一句‘飞机上有炸弹’,究竟是情绪失控的气话,还是触犯刑律的犯罪?法律边界在哪里?”本案主审法官吴仲雷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类行为往往由误机、纠纷等小事引发,行为人常拿“开玩笑”当借口,但航空安全没有小事,危害后果来得突然且波及面广。

吴仲雷指出,在机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信息是否足以引起公众恐慌,二是是否触发了应急响应机制。“本案中,王某深先后两次声称‘飞机上有炸弹’,甚至假装拨打110来强化威胁效果,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机场为此启动了应急预案,对航班进行清舱排查,导致5架航班延误最长达到86分钟,同时也引发多部门紧急应对——这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治安违法的范畴。”

“有观点认为,王某深只是因为晚到值机而泄愤,主观恶性不大。”吴仲雷说,“但我们认为,航空安全的特点是风险传导快、影响面广,一个虚假的炸弹威胁,背后是大量公共资源的空耗和数百名旅客的不便,危害后果是实实在在的。”

谈到量刑问题,吴仲雷表示,虽然王某深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也认罪认罚,但他的行为直接危及航空安全,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立场。“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他进一步解释,“我们希望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航空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挑战公共安全的底线。”

吴仲雷告诉记者,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编造、传播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

“《解释》第四条明确,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编造这类虚假恐怖信息,导致航班复飞、清舱,或者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或者导致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吴仲雷介绍道,“这意味着,入罪门槛从原来的‘致使航班备降、返航’调整为‘致使航班复飞、清舱’等更广泛的情形,入罪门槛比本案发生时进一步降低了。”

“航空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组成。”吴仲雷说,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以及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共同向社会明确了以下规则边界:一是航空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绝不是“玩笑”能免责的;二是无论明示还是暗示方式,符合条件都可构成犯罪;三是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坚持零容忍,以最严格的标准筑牢航空安全司法屏障。

吴仲雷也提醒公众,近年来因误机、纠纷、情绪失控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往往事后追悔莫及。“法律不会因为你说‘我当时只是气话’就网开一面。每一次谎报,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甚至造成恐慌。请务必三思而行。”

来源:上观新闻综合北青网、检察日报、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