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现代快报报道,一名叫赵某的经营者把从市场购进的鱼贴上“查干湖胖头鱼”的标签再出售。法院最初认定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赵某服完刑后提出申诉,案子经过再审,最终宣告他无罪。就在这段时间里,松原市公安局存放在冷库的14吨胖头鱼因为没能及时处理,腐烂后被销毁。赵某随后申请国家赔偿。2023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62.7万元。最近,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据了解,赵某从长春市某市场进了一批胖头鱼,共14吨。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间,他分多次把鱼运到松原市的一个冷库存放,并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字样的包装袋重新包装后销售。因有人举报,松原市工商局当时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立案调查,随后把案子移交给松原市公安局。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当天就对他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此外,该局向存放胖头鱼的冷库送达了《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冷库协助保管,不许擅自转移。同年11月20日,冷库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说涉案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到了12月6日,松原市公安局把这批胖头鱼销毁了。

据悉,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还处罚金32万元。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赵某服完刑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的行为虽然有违法之处,但尚未构成犯罪,因此宣告赵某无罪。随后,公安机关把这起案子移交给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赵某被宣告无罪后,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驳回了他的申请。赵某不服,又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认为赵某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决定不予受理他的复议申请。赵某还是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以及吉林省公安厅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同时要求松原市公安局赔偿他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利息。

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安机关如果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或处置不当,能不能被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看法是,根据相关法规,司法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处理、妥善保管那些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应当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具体到本案,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这些胖头鱼时,本应及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程序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可松原市公安局并没有这样做,导致财物损毁,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松原市公安局需向赵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