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高考移民,眼下还得填补规则上的空缺。
▲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证实,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举报情况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文|熊丙奇
据媒体报道,副教授宋某某被指在18年前曾搞过“高考移民”。江苏师范大学方面回应说,经查举报属实,早在2021年12月就已给予宋某某处分。目前,其本科学位已被撤销,但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旧保留,本人仍在学校任教,职称仍为副教授。
这一处理结果让不少人一头雾水。既然坐实了高考移民的身份,本科学士学位也撤了,为啥还要留着硕博学位?学校为何只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绩效工资、取消第五轮岗位晋级资格等处罚,而不是直接开除?这般处理,看着似乎有些轻飘飘的。
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界定,高考移民是指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跨省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对于涉嫌高考移民、报考资格造假者,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才能守住高考公平的底线。不过,具体到宋某某这件事,还是得把法律边界理清楚。
我国教育法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若已成为公职人员,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宋某某是否具备公职人员身份,目前尚不明确。即便算是,“高考移民”和“冒名顶替”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该条款来做出开除决定。面对多年前的违规行为,追溯处置同样需要坚守法治原则,做到宽严适度、过罚相当。
《监察法实施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职人员在成为监察对象之前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这意味着,如果宋某某是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有权对其高考移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过,相关表述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并不意味一定要施以最严厉的处分。
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考生若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骗取高考报名资格,毕业后查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宣布对应学段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学位法》也明确,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学位。
由此可见,宋某某被查实属于高考移民,撤销其本科学士学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要撤销其硕士与博士学位却缺乏依据。因为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是相对独立的环节。类似情形在社会上也不鲜见。
虽然有人觉得没有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便成了无源之水,但授予硕博学位时,审查重点在于入学资料、课程成绩以及学位论文。除非能发现其在硕士或博士入学、求学阶段存在应当撤销学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很难直接撤销。
高考移民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不仅损害正常的教育秩序,更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然而,部分网友出于打击高考移民、强化师德建设的考虑,希望校方开除或解聘宋某某。站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看,这依然处于模糊地带。
要想破解这一困境,或许需要修订并完善现行的教育法。参照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行为的处理方式,明确针对高考移民行为的具体处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也不必局限于公职人员,而应将事业编制人员、高校教师等纳入其中。只有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厘清处理规范,才能消除相关争议,切实维护高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