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紧扣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坚持通过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整改与治理作用,将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推向深入。针对旅游行业频发的虚假宣传等乱象,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致力于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
此次重点公布四起典型案例,以儆效尤。
01
连云港九九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回顾:2026年5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接获投诉举报线索,随即对连云港九九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直指其未按约服务及虚假宣传行为。调查显示,该店主营住宿业务。消费者在美团平台预订“五一”期间的“舒适大床房”,页面明确标注该房型“有窗/可开窗”。然而,消费者到店办理入住时,店家却无法提供带窗房间。工作人员以“‘五一’期间房价上涨,只能安排无窗房”为由进行推脱,最终导致消费者退单。此外,调查还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展示的“特色双床房”配图与实际店内房型严重不符,利用不实画面诱导消费者下单。
法律定性与处罚:当事人在网络发布与实景不符的客房图片,对住宿服务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同时,当事人未按订单约定提供对应住宿服务,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依据该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鉴于两项违法事实,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罚款20000元。
案例剖析:本案是节假日文旅住宿领域的一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今,线上预订已成为游客选择酒店的主流方式,平台展示的房型图片及设施标注,直接左右消费者的决策。经营者若使用来源不明或与实景不符的配图,刻意隐瞒房型缺陷,便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案的查处,为旅游住宿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对于规范线上酒店宣传、加强节假日客房履约管理具有显著的示范震慑效应,有助于净化文旅消费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02
上海芳菲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回顾:2026年3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上海芳菲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展开立案调查,聚焦其虚假宣传问题。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景点旅拍业务,在小红书平台拥有两个账号。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累计发布79条笔记,其中11条包含“店面卫生整洁,服装以及化妆工具都是一客一洗”的宣传用语。然而,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并未建立服装清洁工作规范,也未具体落实“一客一洗”的要求,其实际经营状况与宣传内容存在明显出入,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定性与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剖析:旅拍消费融合了旅游、摄影与文化体验,属于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新兴业态,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旅拍服装的清洁状况直接影响服务质量,是旅拍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选择,损害了行业形象。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严守法律红线,凭借真实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认可。
03
文昌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回顾:2026年2月,一名消费者在文昌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官方客房销售直播间咨询酒店星级等级,主播回应称该酒店为五星级酒店。消费者入住后发现,当事人并未参与国内星级评定,不具备官方五星资质,遂发起投诉。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线索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未参与全国旅游酒店星级评定,未取得文旅部门核发的五星级酒店官方认证资质。
法律定性与处罚:当事人虽未参与国内星级评定,却向消费者宣传其为五星级酒店,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案例剖析:酒店星级评定是文旅部门的统一官方认定资质。未参评酒店仅可客观描述设施对标标准,严禁直接使用“五星级酒店”字样。本案的查处明确了酒店线上宣传的合规界限,既对同类住宿经营主体形成警示,引导行业规范直播营销、诚信合规经营,也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汤原县石玉轩华信商贸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回顾:2025年10月,汤原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管排查中发现,汤原县石玉轩华信商贸珠宝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免费抽奖”“中奖减价”为噱头,开展金镶玉商品的有奖促销活动。调查显示,当事人在抽奖器具内投放的一等奖奖券数量,远超对外公示的中奖信息,且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奖项设置。此外,门店工作人员多次使用“帮您抽一张”“开店酬宾”等话术,直接向消费者交付一等奖奖券,并通过安排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参与抽奖并购买店内商品。
法律定性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20455.6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管 磊 | 责编:顾 莹 | 审核:姚皓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