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男子离世,房产由弟弟继承,侄女却要求分得一半?

我国《民法典》引入了侄子女、甥子女的代位继承制度。若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已先于其去世,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便拥有了代位继承的权利。

这一代位继承规则仅针对法定继承场景,无法对抗遗嘱效力。立法的初衷在于防止遗产最终归公,同时鼓励亲属间的互助。不过,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去世,这项新制度是否还能适用?具体又该如何操作?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结案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生效判决为此类案件确立了裁判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未婚未育男子过世,弟弟与侄女因争夺房产对簿公堂

孙先生的父母早年先后离世。他的大哥于2017年去世,留下一女小敏;二哥终身未婚未育,在2020年7月去世,名下拥有一套上海房产。孙先生主张,二哥既无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作为兄弟,他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理应依法继承二哥留下的房产。然而,大哥的女儿小敏——也就是孙先生与其二哥共同的侄女——提起了诉讼,坚称这套房子她同样拥有份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张景琨:侄女方面认为,爷爷奶奶早年已故,二叔一生未婚未育,去世后也无遗嘱。小敏表示,依据《民法典》,侄甥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作为侄女,她有权继承二叔的遗产,因此起诉要求三叔将二叔留下的房屋分给自己一半。

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情形如何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孙先生的二哥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的,此案应当沿用原《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的新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赵超:通常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若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当时该法尚未生效,原则上应依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来确立继承法律关系。当《继承法》与《民法典》在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时,被继承人的去世时间便成为关键,因为它决定了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是新法还是旧法。

此案主审法官赵超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来确定继承关系。但司法解释同时也设定了例外情形:即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仍可能获得代位继承权。

张景琨: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演变,过往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尤其是“失独家庭”和“丁克家庭”,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极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进而被收归国有或集体组织所有的局面。因此,《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在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虽然被继承人去世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可以例外地溯及适用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不过,这种情况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是侄甥代位的被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三是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

显然,孙先生作为兄弟,是其二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该案不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相关规定。孙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侄甥代位继承制旨在促进亲情和谐

在《民法典》施行前,仅有孙辈拥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新增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其适用意义何在?

赵超:《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若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正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旨在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减少被继承人遗产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况,让遗产有更多机会在家族内部传承和分配,充分发挥遗产在扶养、育幼等方面的家庭功能,促使亲情关系更加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