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6日下午,女子左某回家途中,遭邻居杨某家小型犬咬伤,随后被送医接种狂犬疫苗。同月8日凌晨,左某因身体不适再次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重症。

同月12日,左某离世,医院判定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呼吸循环衰竭。其后,左某丈夫王某起诉狗主杨某,索赔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医疗资料不足以证明左某“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的死亡原因,与杨某饲养犬只抓咬死者右侧膝盖及足底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资料图 图文无关

**女子腿部遭狗咬伤 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系相邻住户。去年4月6日下午,王某妻子左某独自步行经过杨某屋后通道时,被其饲养的小型犬抓咬膝盖和足底。杨某闻声出门查看,见左某坐在地上一脸痛苦,膝盖处有抓咬痕迹,随即拿出酒精消毒。

左某丈夫王某赶到后,与妻子争执几句便回家叫来女儿查看现场。随后,狗主杨某带左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期间王某等家属未陪同。当日病历记载:“见右侧膝骨关节三处咬痕,见皮肤裂伤。并进行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的注射”。杨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及剩余疫苗款,观察无异常后,驾车将左某送回家中。

法院同时查明,事发后的4月8日凌晨,左某感到不适,王某拨打120将其送医。入院查体显示:“左额可见3×3厘米皮肤青紫,左眼睑青紫、肿胀”等。医院诊断左某患有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疝、右颞叶脑挫伤并出血、左侧脑室出血等病症。

同月12日凌晨,左某突发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再次确认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呼吸循环衰竭。

**丈夫起诉索赔百万余元 被告辩称死亡非狗咬所致**

在左某住院抢救期间,王某向派出所报警,请求对左某被狗咬伤的经过及现场情况向被告杨某进行调查取证。

左某去世后,王某将邻居杨某诉至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051949.17元。王某主张,左某的死亡是由邻居违规饲养动物直接导致的。

对此,杨某提出多项辩驳。他指出,左某被咬伤当天的就诊记录中,并未发现其面部有受伤迹象,也未提及肋骨断裂。若如王某所言,死者当日头部摔伤且肋骨断裂,以常理推断,死者不可能隐瞒如此严重的自身伤情。此外,肋骨断裂通常伴随剧烈疼痛,常人难以忍受,而死者去院治疗时是自行步行进入,治疗后也是自行步行出院,这显然不符合摔断肋骨后的状态。

杨某还强调,医院出具的入院及死亡证明(推断)均显示,死者死因系重伤型闭合性脑损伤,也就是“脑出血”,而非狂犬病毒引发。同时,医院病历记载表明,死者自身存在多种可能导致脑出血的基础疾病。

因此,杨某认为,死者的死亡与两天前自己饲养的犬只造成的抓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链条。

**法院:尸体已火化下葬 缺乏鉴定基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均承认,事故发生时两人均未在现场,是听到狗吠声和左某的呼救声后才赶到现场查看。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设备,无法通过录音录像还原当时的情景。

王某主张死者被犬只咬伤后,出现了往前扑倒、面部着地、前后跌坐等一系列连贯动作,但除了庭审中的个人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结合死者左某去医院注射疫苗时的查体记录,除膝盖处的伤痕外,并无其他伤情记录。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饲养的犬只抓伤死者膝盖的行为,导致了其面部着地、头部受伤等后续连续行为。

法院同时指出,死者左某被犬只侵害的时间是2025年4月6日约15时,而送医抢救时间为4月8日凌晨,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左某注射疫苗回家后不久即出现头部肿胀,当晚呕吐,次日头昏,但一直未就医。考虑到王某及死者居住地距离当地人民医院不远,就医条件便利,而在左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病史(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的情况下,发现上述症状仍未及时送医检查确认,左某及其丈夫的行为与常理相悖。

此外,法院指出,王某在送医抢救时,意识到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固定犬只伤人的过程,因而报了警。但在左某死亡后,王某立即对其尸体进行了火化下葬,未进行尸检。这导致本案缺乏因果关系鉴定的基础。在卷宗内的医疗资料中,无法明确显示引发左某脑部出血的原因是自身疾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还是外部侵害行为所致。

综合上述情况,王某所依据的医疗资料不足以证明左某死亡原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与杨某蓄养的犬只抓咬死者右侧膝盖关节和足底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