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严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且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优化本溪市的旅游营商环境,现公开通报三起旅游市场典型违法案件。旨在通过案例强化警示作用,督促旅游行业坚守诚信底线,主动规范服务流程,为本溪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典型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22日,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即依法对市内某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结果显示,该旅行社在未获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其负责人张某于2025年9月12日利用微信群招募33名游客,组织了为期8天的港珠澳游。

处理决定:

该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许可即开展相关业务,此举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旅行社业务范围及许可要求的明确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2025年12月11日,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该旅行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312元,处以罚款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3000元。

典型案例二:无证导游执业案

案情回顾:

2026年6月4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在绿石谷景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彭某正在为5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经查实,彭某并未持有导游证,而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这5名游客收取了共计150元的导游服务费。

处理决定:

彭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2026年6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彭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并予以公告。

典型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回顾:

2026年6月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县内某旅行社展开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证的前提下,其负责人潘某通过微信群招揽8名游客,组织了一次上海—济州—釜山—上海的6日游行程。

处理决定:

该旅行社在无出境旅游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业务,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旅行社业务范围及许可的要求:“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2026年6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罚款2000元。

供稿:赵峰

审核:王庆生

责编:王姝玉 徐怡然

编辑:王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