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职场人在网上发帖吐槽:“公司从7月起搞‘上四休三’,但扣钱啊,一天大概200块。”据这位网友算账,以前到手工资能有5800元左右,现在缩水到了5000元上下。
比起每周工作五天的传统模式,“上四休三”曾被不少人捧为提升幸福感的“理想状态”。可要是企业一边让员工少上班,一边还要降薪,这操作在法律上能立得住吗?推行这种新工时制有哪些坑要避?休息多了,加班费、福利该怎么算?
受访专家直言,工资待遇是劳动者的核心利益。企业若想把“上四休三”和薪资挂钩,必须充分告知并征得员工同意。专家建议,应在坚持充分协商、利益平衡、分类试点的原则上,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实现企业发展、劳动者休息权和收入保障之间的平衡。
**“上四休三”,但要降工资?**
在很多打工人眼里,“上四休三”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休息时间变多了。“3天的时间既可以来一场短途旅游,也可以在家充分休息和放松。每次3天小长假后再上班,都会感觉效率有明显提高。”某央企职工于芳告诉记者。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分析道,从劳动法价值取向看,“上四休三”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符合劳动法倡导的体面劳动和职业健康的发展方向。
“是否适用‘上四休三’,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岗位特点、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营承受能力。只要能够通过科学排班、增加班组、优化流程等方式保障正常运营,不同行业都有探索‘上四休三’的可能。”班小辉说。
不过记者采访发现,眼下不少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往往把工作制改变和降薪绑在一起。
“因为业绩不好,公司通知实行‘上四休三’,同时扣除相应工资”“‘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如果不接受只能辞职”“‘上四休三’后工资降了20%”……记者在社交平台上搜索看到,许多推行该制度的企业都将它与“降薪”挂钩,而且工作时间缩短后,员工每月需完成的工作量却纹丝不动。
一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透露,相比于双休或单休,实行“上四休三”能直接降低企业的办公、人力等成本。因此,一些企业在效益不佳时,会把调整工作制、减少排班当作降低运营成本的手段。
**工作制变更后,薪资待遇如何调整?**
那么,企业能否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降薪?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属于其核心利益,在没有得到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劳动者薪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表示,如果企业单方变更,需要告知员工,且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并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2023年5月,董某某所在集团的职代会讨论并表决通过《2023年生产淡季轮休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决定执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增加的休假时间按基本工资扣款。2024年1月起,董某某的基本工资从每月3850元减少为2100元。此后,董某某辞职并以“底薪被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集团未举证证明相关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董某某,因此董某某要求集团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了基本薪资,企业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后,休息日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在标准工时制下,单位在确定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则按300%支付。”班小辉表示,此外,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按年度核定,工时缩短但工资不变的,基数也应不变;工资依法协商调整的,应按照当地年度申报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不能因少上一天班而随意降低基数。
针对部分企业提出“不降薪但减少福利”或“以福利替代部分薪酬”的做法,张烨阳指出,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支付属性;而福利是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集体约定或者自主福利政策给予劳动者的保障或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身。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约定之后,企业同样不能单方面取消。”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田原 | 审校:胡亚妮 | 审核: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