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起居中房屋交易可谓头等大事,倘若签了约不久后发现房产恰逢拆迁,补偿费远超售价,卖方便反悔可行吗?
7月5日,依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纠纷案。
2024年11月,李先生请托中介机构售卖自己的房产。当月月底,经由中介人撮合,李先生与王女士便以168万元(约合每平米2.6万元)的总价,缔结了房屋买卖契约。
签约之后,王女士按约支付了首付并且申请了贷款,顺利地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拿到房产证后便搬进去住了。不曾想,仅仅几天,李先生发觉自家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补偿款的标准达到每平米6万元,他向王女士要求解除契约未获应允,因而向法院登上了诉讼。
李先生坦言,因为长年在外照护重病亲属及处理身后事等事务,实在抽不出时间紧盯拆迁信息,如果签约时明白即将拆迁断无出售之理,所以他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欠缺,恳求撤销契约。
王女士则辩称,她购房是为了解决居住需求,为此已经寻觅房产半年之久,绝非房产投机。168万元的成交价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撤销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双方均未对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处理该案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子彦表示,重大误解指的是民事行为实施时,行为人对契约的性质、标的物的种类、规格、质量、价钱等产生错误认知。
此案中,李先生对于房屋的位置、面积、所有权的归属等基本情况并没有任何认知失误,他出售房产是基于自身生活的需要而做的抉择。签约当时,行政部门尚未明确通知将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计划,同地段的房价也没有出现异常的起伏。李先生所说的“若知晓将要拆迁就绝不同意出售”,实属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恨,并不是对于房屋当前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为拆迁补偿方案致使房价骤然暴涨,属于履约完成之后才出现的新情况,不能逆推签约时存在认知错误。房产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左右发生变动本属正常的商业风险。李先生身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白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契约一旦成立,双方都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去履行,事后反悔,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也违背了契约精神。
法官告诫,“重大误解”并非后悔的良方,签约之后因政策、市场变动导致房屋价格起伏,属于正常商业层面的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各自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成为撤销契约的缘由。房屋买卖关乎重大的财产权益,双方都应审慎做出决策、信守诺言。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指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知,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知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