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四百余元尝试飞滑翔伞,出师未捷身先退,仅仅经历十七秒就与护栏硬碰硬,武汉的某位王女士(化姓)为此左腿多处骨折。由于事先签署了安全告知书,商家便以“自甘风险”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王女士拿起法律武器,将某体育公司告上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近日,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裁定经营者借用资质、教练操作欠当、场地防护不足,需承担七成责任,最终判决体育公司赔偿十一万余元。

2024年4月某个下午,王女士通过网购购得一份滑翔伞飞行体验套餐,其中包含拍摄服务,整套费用达四百多元。当天她准时来到某滑翔伞基地,在签署完安全告知书和参与声明后,由教练全程协助穿戴装备,助跑并起飞。伞翼张开角度标准,风向平稳,整个过程与宣传资料里的景象分毫不差。不料仅十七秒,滑翔伞急速迫降,直冲向山间公路旁的金属护栏而去。

王女士的左腿由于毫无缓冲直接撞上护栏,当场便无法动弹。送进医院诊治后,诊断结果为左足第一跖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随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复合体骨折伴随脱位。经过司法鉴定,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一百五十日,护理期六十日,营养期九十日。

事件过后,王女士将运营方某体育公司以及承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同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体育公司坚称,滑翔伞属于高风险运动,王女士是自愿参加的,依法属于自甘风险,经营者不应负侵权责任,并且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核实到该体育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明确写着“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这意味着该公司自身并不具备运营滑翔伞项目的合法资质。庭审时,该公司提交了案外人某航空运动公司的资质材料,但这两家公司是各自独立运营的主体。借用他人资质对外运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这一行为本身就已严重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时的视频录像在庭审中播放。画面显示,从起飞到迫降的十七秒里,王女士除了助跑外没有任何多余动作,也没有对教练操作产生任何干扰。当天天气晴好,风向条件稳定,该场地其他起降均正常,不存在突发不可抗力因素。然而教练员在可见前方有多处硬性围栏的情况下,还是将迫降点选在围栏所在位置,并且在撞击前未采取任何调整方位以避让的有效动作。

法院认为这是教练员未尽到与其专业资质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属于操作失当,而不是滑翔伞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

现场画面中的另一个细节也引人关注。王女士除了佩戴头盔,腿部没有佩戴任何护具。迫降点位于内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沿途设有硬性金属围栏,但经营者并未设置任何缓冲防护装置。法院认定,该体育公司在运营资质、安全设施、护具配备及教练操作等多个层面都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风险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基本认识,自愿参与,也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核算,法院认定体育公司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七成责任,王女士则承担三成责任。此外,王女士事先购买了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十一万多元,已经抵扣了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某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了保险金两万多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认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主体,该项义务需贯穿于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不得通过借用资质等方式规避行业准入审查;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力做到与其专业水平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安全护具的配备应与运动项目的致害类型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能仅满足于最低限度标准;起飞、着陆区域及可能迫降区域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硬性障碍物应设置有效的缓冲装置。

法官同时告诫广大运动爱好者,参与滑翔伞、